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激发代理记账机构市场活力,促进代理记账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16]24号)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实施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于贯彻《会计法》、《行政许可法》及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做好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认知度。广泛宣传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重点宣传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程序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执法、保证执业质量的义务和责任。
二、提高服务意识,增强后续监督
各地财政部门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高效便民的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和手续,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告知申请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要求、批准程序和期限等。
各地财政部门在批准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并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无证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成立代理记账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三、推进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财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工商、税务等部门,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依托“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及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发挥协同监管合力。
四、做好换领新证及年度信息报备工作
1.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时布置代理记账机构换领新证及有关材料的报备事宜,并严格审查报备材料,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限期整改。代理记账机构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换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机构收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
3.各地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报备材料的汇总分析工作,摸清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健全基础管理信息。并于5月2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建议等报送市财政局。
五、举办“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培训
为帮助各代理记账机构掌握运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定于4月7日下午2:00—4:00在南通市财会教育中心举办市区代理记账机构培训班,讲解管理系统操作流程,请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苏通园区组织所在地代理记账机构派员参加。其他县(市)在4月12日前自行完成培训,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
联系电话:南通市财政局会计处85594170 85594127 |